4、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可以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 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5、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 , 但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 , 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
6、什么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无效:㈠重婚的;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婚后尚未治愈的;㈣未到法定婚龄的 。
7、哪个机构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在我国 ,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 , 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
8、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应到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 , 地址:南京市太平路82号长城大厦 , 咨询电话:025-84510099
9、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的;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4)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
10、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结婚证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1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 , 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丢失一本结婚证的 , 可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 , 当事人应提供结婚登记档案或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
12、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 , 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 , 应如何处理?
离婚后 ,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 , 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 , 当事人可以自己重新签订协议书 , 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
13、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
14、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 , 应当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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