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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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电话变动较快,以实际情况为准
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电话:85011432
地址:广瑞路2号
锡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8702042
地址:东亭二泉中路139号
惠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592133
地址:惠山大道108号4楼
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5863314
地址:梁青路710号
梁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5056387
地址:通扬南路280号
新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5227883
地址:新吴区清晏路28-4号
【无锡企业歇业还需要给员工支付工资吗?】江阴市
地址:江阴市人社局劳动者权益服务中心,君巫路100号
各街道综合执法局负责,相关联系方式可咨询12345(政府热线)或86804543
宜兴市
宜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清欠办)
地址:宜兴市东山西路24号
电话:87985080、87988332
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 。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 。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 。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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