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推荐阅读
- 加塞被撞是谁的责任
- 茶花怎么养才开花
- 车祸死亡刑事责任吗
- 关于责任团队的句子
- 并道刮蹭怎么划分责任
- 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是什么意思
- 感恩与责任的名言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两者是各有利弊的
- 主变中性点系统作用
- sqa是什么职位的简称 sqa是什么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