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曾因养犬多次被邻居投诉的;
(四) 领养后一年内弃养的;
(五)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
第十一条 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领养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 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领养人无养犬证明(社区或公安部门开具) 。
第十二条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犬留所予以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容回所,必要的追究其责任:
(一) 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 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 驱使领养犬只恐吓、威胁、伤害他人的;
(四) 对领养犬只未尽谨慎管理义务的;
(五) 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六)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 严重违反犬只领养协议书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 。
第十三条 领养犬只由犬留所按相关规定挑选适合领养的供领养人领养 。
第十四条 犬留所对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无人领养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
第四章 犬只认领
第十五条 对收容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 。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七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作无主犬只处理 。
第十六条 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犬只权属的相关材料 。包括已登记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等证件及复印件,犬主饲养犬只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及复制件 。
第五章 犬只领回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执法部门送交犬留所临时收容的扣押犬只或者其他犬只可以申请领回 。
对扣押的犬只做出没收处理决定的,不予领回 。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在对送交扣押犬只或者送交的其他犬只在七日内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或者将处理结果未书面反馈给犬留所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当事人对扣押的犬只不领回的,由犬留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做无主犬只处理 。
第十九条 申请领回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法部门出具的依法解除扣押等书面证明或者同意其领回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
第六章 办理犬只领养、认领、领回流程
第二十条 办理犬只领养、认领、领回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 。领养人填写《申请单》,填写个人信息 。
(二)核对材料 。递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完整的予以办理领养、认领、领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齐 。不符合领养,认领、领回规定的,不予办理 。
(三)等待通知 。领养的审批通过后,待申请人满足一定数量后,通知集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领、领回的审批通过后,可现场领走 。
(四)办理手续 。领养的由犬留所选出一定数量犬只供申请人选择,选择好后填写《申请单》犬只信息,双方签字确认,并由犬留所对领养的犬只进行拍照、免疫、登记等相关手续 。
(五)领走犬只 。申请人签订领养协议书后领走犬只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犬类留检所负责解释 。
【无锡犬留所犬只收容、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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