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犬类留检所犬只收容、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犬只的收容、领养、认领和领回等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犬类留检所(以下简称犬留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江阴、宜兴)的公民向犬留所申请对收容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公民、单位将犬只送犬留所予以收容等相关活动 。
第三条 犬留所在办理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收容犬只中,暂实行免费 。
第四条 当事人在申请领养、认领、领回犬只以及将犬只送交犬留所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代理他人领养、认领、领回和送交犬只的应当附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被代理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明原件供核验,个人复印件由本人签名认可 。
犬留所目前只对个人开放犬只领养等工作 。
第二章 犬只收容
第五条 犬留所对下列犬只予以收容:
(一)流浪犬;
(二)无主犬;
(三)被依法没收、收缴、扣押的犬只;
(四)放弃饲养的犬只;
(五)送交的其他符合收容条件的犬只 。
第六条 送交犬只时,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送交的附有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送交的附有证明材料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三)执法部门送交被依法没收、扣押的犬只需填写犬只移交单,有必要的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最终处理决定书面材料等证据材料 。
(四)送交死亡犬只的还需附有死亡犬只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凭移交单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
(五)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需附有送交人放弃饲养声明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凭移交单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
第七条 犬留所接收犬只基本流程:
(一)审核材料 。审核本规定第六条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完整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二)审核通过后,填写《犬只移交单》,备注相关信息,双方签字,移交单各执一份 。
(三)犬只登记 。对接收犬只进行登记 。
第三章 犬只领养
第八条 犬留所对下列犬只,允许个人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可以申请领养 。
(一)没收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
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 。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领养协议书 。
第九条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五)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六)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七)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 领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过二次以上的;
(二) 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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