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适用戒具的情形如下:
1、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
2、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犯罪嫌疑人,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
3、在紧急情况下 , 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 。
【看守所需要适用戒具吗】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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