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有效期1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 , 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 , 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
【法律依据】
【居住证有效期是多久】《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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