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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