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 措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济办发〔2020〕4号),促进劳动力资源和人才有序流动,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着力打造“政策放开、落户便捷、一次办好”户籍管理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条件准入限制,对有在济从业、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实行提供多渠道落户选择,并按户口迁移途径和原因分类登记备案的政策 。完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落户条件,促进城乡要素融合,推行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一)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城镇;
(二)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城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在城镇间的迁移;
(三)返乡就业创业相关人员在原籍农村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
第二章落户途径
第四条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市外迁入居民和市内迁移居民,按本章相关条款办理 。
第五条按人才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 。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专长型人才 。
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可自愿选择在区(县)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租赁住房处(限该房屋上无户口,下同)、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住房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其中,在区(县)人才集体户的落户范围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 。
(二)落户手续 。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学历证明、技术技能凭证,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
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第六条按院校学生途径申请本人迁济落户 。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
1、驻济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
2、非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济南市、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
以上人员在济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市内迁移将户口迁至合法产权房屋处 。
(二)落户手续 。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中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第七条按居住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按居住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
1、产权房屋落户 。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人员,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该房屋上无户口)供其居住的人员,在产权房屋处落户 。有使用权住房的,参照本款执行 。
2、租赁住房落户 。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租赁住房处或租赁住房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其中,商河、平阴两县按本县原租房落户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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