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小学教师资格暂缓定期注册情形一览


广州中小学教师资格暂缓定期注册情形一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暂缓定期注册: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 , 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省、市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
首次注册时 , 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 , 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 , 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 。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 , 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 , 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或者暂缓注册 。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应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
注册范围:
(一)经广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岗教师 。
(二)在市、区教研室、少年宫、教育信息中心、进修学校等公办教育机构中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岗人员 。
(三)省属公办中小学的在岗教师 。
(四)经广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岗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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