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c申请条件及所属材料


上海沪c申请条件及所属材料


申请沪C号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需提交户籍在外环线以外(沪C通行区域内)的户口簿,外省市居民需提交暂住地址在外环线以外(沪C通行区域内)本市居住凭证;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上海沪c申请条件及所属材料】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若通过联网核查的,可不提供) ;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通过联网核查的,可不提供) ;
6、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出厂或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者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目前,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经核查发现部分车主以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车主如有异议,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居住证明等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复核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57号令)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