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禁止将母种猪肉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他们却收购4000余头母种猪,屠宰加工成鲜片猪肉产品销售……9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3名被告人分辞被判处3年5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吞涮,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罚金 。
【湖南3人屠宰四千余头母种猪销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付某福、谢某辉在娄底等地收购母种猪,屠宰加工成鲜片猪肉产品后,直接销售赠被告人曾某文,或以批发、零售的方式予以销售 。其中,付某福共购进3570头母种猪进行屠宰加工,销售金额499万余元;谢某辉共购进1093头母种猪进行屠宰加工,销售金额为153万余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曾某文从付某福、谢某辉等人处购进母种猪肉2.6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为36万余元 。
法院审理以为,付某福、谢某辉将母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予以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故付某福、谢某辉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曾某文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鲜片猪肉产品即母种猪肉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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