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成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现将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
一、申报主体
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及以前无欠费 。
(二)关于裁员率的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放宽至参保职工总数的20% 。除上述按国家政策放宽裁员率标准外的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其中,因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 。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
(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
(四)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确定为破产清算企业以及即将注销的“僵尸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包括已由“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违法失信企业 。
三、申报资料
(一)《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资料明细表》(附件5);
(四)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从业人员超过行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农林牧渔企业、建筑企业、房地开发经营企业需提供含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会计报表;
(五)属于去产能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企业还应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 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或社保代缴)协议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
2. 用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委托书》(见附件2);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划拨至用工企业明细表》(含电子版,见附件4) 。
四、返还标准
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
五、申报和受理
(一)窗口申报
1. 市本级参保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或住所(营业场所)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成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2. 市本级参保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3. 区(市)县参保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具体经办流程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制定 。
(二)网上申报
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申请流程》(见附件6)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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