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对随迁子女入学的作用


天津居住证对随迁子女入学的作用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 ,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教育实际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 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 , 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 ,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 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 , 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 , 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 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 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 ,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 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 , 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 , 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 , 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 , 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 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 , 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 办理转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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