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 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官解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该案主审法官熊艳萍表示,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般有向特定相对人发出、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特点 。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
而要约邀请则是一方当事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且一般是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 , 当事人之间最终是否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具有最后确认的权利 。
现实生活中,交易主体因混淆要约与要约邀请导致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对此,法官建议可以根据对方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来加以区别,从而减少或避免订约过程中产生纠纷 。
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宋霞
【观音山上观山水下联最新消息 观音山有下联了 公布】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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