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咸阳公租房管理实施方案( 三 )


(6)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年度复核 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街道办或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每年 12 月 31 日前,街道办或 所在单位,要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复核 。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 续保障条件的 , 由街道办或所在单位签署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继续享受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 。年度复核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 或个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复核及退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三)退出管理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 ,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 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 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
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③将所租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④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⑥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
⑦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⑧租赁期届满 , 承租人未再续约的;
⑨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
(4)租住公共租赁房退出家庭,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 , 并结 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 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解除租赁关系起 3 个月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 按 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
(四)监督管理
(1)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 , 承租人应予以配 合 。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
(2)对承租人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配套设施的,一经发现 , 住房 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劝阻并责令其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
(3)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 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
(4)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五、其他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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