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件详情 江歌一案具体详情( 三 )


关于江秋莲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1118100元(2020年青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5905元/年x20年)、丧葬费38164元(201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328元/年÷12个月x6个月)、处理丧事误工费31786元(201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328元/年÷365天x152天)、交通费19437元、住宿费30600元、签证费2192元,共计1240279元 。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亲子关系公证书;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书及所附公证书,包含陈世峰供述笔录、刘暖曦等证人的询问笔录、报警记录文字稿、犯罪现场状况、江歌的死因及陈世峰等的行动状况、恐吓案件的犯罪行为情况、刘暖曦与江歌的微信对话记录、陈世峰与刘暖曦的微信对话记录等;江秋莲往返日本的机票订票记录、签证费发票、护照记录、费用支出公证书、翻译费发票、转账记录、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账记录等,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刘暖曦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该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论身处何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案江歌虽是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其生命健康权仍受我国法律保护 。刘暖曦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起诉、答辩以及庭审中均援引我国法律,亦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本案应以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
其次,刘暖曦与江歌双方形成一定的救助关系 。刘暖曦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好友,刘暖曦因与男友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遭到其纠缠滋扰,身陷困境的刘暖曦向江歌寻求帮助,江歌热心给予帮助,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长达两个月,为其提供了安全的居所,并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暖曦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
再者 , 刘暖曦对侵害危险具有更为清晰的认知 。刘暖曦与陈世峰本系恋爱关系,对陈世峰的性格行为特点应有所了解,对其滋扰行为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判 。陈世峰持续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行为 , 行为危险性逐步升级,在事发当晚刘暖曦也向江歌发送信息称感到害怕,要求江歌在地铁出口等候并陪她一同返回公寓,说明刘暖曦在此时已经意识到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侵害危险有所预知 。
最后,刘暖曦并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 , 刘暖曦在已经预知到侵害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而是阻止江歌报警 , 并要求江歌在深夜陪同其返回公寓,将江歌引入因其个人感情纠葛引发的侵害危险之中,刘暖曦并没有充分尽到善意提醒和诚实告知的注意义务 。案发之时,在面临陈世峰实施不法侵害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刘暖曦先行一步进入公寓,并出于保障自身安全的考虑将房门关上并锁闭,致使江歌被阻挡在自己居所的门外,完全暴露在不法侵害之下,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从而受到严重伤害失去生命 , 刘暖曦显然没有尽到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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