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 )


第五章 提取与贷款使用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可按照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我市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账户自动封存,中心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贷款结清前 , 不能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移业务,不能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不能下调缴存基数 。
第十九条 自愿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1、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2、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
第二十条 自愿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收回已提金额;
2、收回贷款;
3、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4、限制违规人员5年内贷款、提取权利;
5、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6、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相关税费的 ,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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