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法院裁判:欠缺赠与意思表示!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的成立以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思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大哥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已共同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 。尽管母亲认可将全部财产赠与大哥是夫妻俩的共同意思,但未能就夫妻两人相互沟通意见以及对外作出赠与意思的过程加以描述或说明;亦无法解释已届耄耋之年的两人将全部财产悉数赠与一个子女的合理动因;更没有明确赠与的具体范围或指向 。因此 , 母亲的表述只能证明其本人具有将财产赠与大哥的意思,但对老伴的赠与意思,缺乏必要的证明力 。再结合大哥自己对所占有的款项态度前后相悖,存在矛盾,不符合已经接受赠与的应然状态 。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父亲向大哥赠与过财产,而是将大哥处掌管的,来自于父亲的财产结余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父亲的一半依照法定继承,由母亲与五子女均分;至于属于母亲的一半,以及母亲从父亲遗产继承所得的份额 , 则按照母亲当庭表明的赠与意思,归由大哥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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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赠与 , 需要注意哪些?
为避免百年后子女间的遗产纷争 , 很多老人会在生前便着手处理名下财产 。有人选择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分配的时间点放在百年以后;也有人选择在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相应财产处分完毕 。不论是遗嘱还是赠与,只要是基于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作出的,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
但是,考虑到财产利益巨大,且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已经难以查证,法律对遗嘱设置了相对严格的形式要件 , 对不满足法定要件的,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 进而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被继承人遗产 。
而对于生前赠与,其在财产归属上的目的与遗嘱相似,因此也需要对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加以查明 。通常 , 法院会通过审查书面赠与合同的约定,书信、电子通信往来的对话沟通记录,或者他人可察觉、可推知、可确信的行为表现加以查证和认定 。不论以何种形式作出 , 赠与人的赠与意思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而非他人臆测、推断或强加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赠与意思的依据;其他证据的佐证也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方可 。
转自 | 上海虹口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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