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二 )


五、其他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 ,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认房”方面,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时 , 只认中心城区的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时,认定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套数;“认贷”方面,只将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
(二)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除该套住房及购买该套住房使用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外,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
(三)“三无人员”的认定 。指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 , 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
(四)多子女家庭认定 。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 。
(五)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
(六)灵活就业人员贷款 。选择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产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 ,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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