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 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 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
第三条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咸阳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咸阳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内负责所管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 。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下达的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办理 ,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受委托银行审查失误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原则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九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单位及个人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 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贷款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限贷二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评估价的80%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
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
第十一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 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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