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指南

【成都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指南】

成都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指南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 , 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 ,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
3.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 , 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 。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 , 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 , 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三)提取频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按月直冲还贷)的 , 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 , 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在2021年10月8日前 , 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 , 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办理还贷提取 。
(四)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 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月还款金额×已还款且未申请提取的月数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 , 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
(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还贷明细 ,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 , 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 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
2.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 , 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 , 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还贷明细 。(月还款金额以互联互通查询的为准 , 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 , 需提供对应的还贷明细)
3. 2017年11月1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 , 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 , 可不再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 。
(六)提取偿还贷款本息签约管理
1.借款职工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 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按月提取管理规定”) , 可与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按月提取协议”) ,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直冲还贷业务;
2.借款职工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住房贷款的 , 按照“按月提取管理规定” , 可与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 在协议有效期内 , 由中心根据协议约定 , 按月定额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至职工约定账户;
3.自2021年10月8日起 , 不再新增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或《成都住房公积金定额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按年委托提取协议”) , 新签订提取协议的职工 , 应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 , 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 如需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 需终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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