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积分入户评分标准( 二 )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 。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四)表彰奖励 。
得分标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
1、获得县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获得地厅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20分 , 最高不超过40分;
3、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40分 , 最高不超过80分 。
4、佛山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
以上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分值可累计积分 。
(五)竞赛获奖 。
得分标准: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
1、获得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60分,二等奖分值为65分 , 一等奖分值为75分;
2、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80分,二等奖分值为85分,一等奖分值为95分;
3、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00分,二等奖分值为110分,一等奖分值为120分;
4、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30分,二等奖分值为140分,一等奖分值为150分 。
可累积计分 。
(六)社会贡献 。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本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
1、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或新市民办组织的社会活动每满5小时积1分 , 最高可计60分 。
2、在本市内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或献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积5分,最高可计60分 。
3、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80分 。
可累积计分 。
(七)投资纳税 。
得分标准:
1、在佛山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1年以上的积5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年以上的积10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1年以上的积15分 , 以上不累加积分 。
2、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个人在佛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积1分 , 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
(八)卫生防疫 。
得分标准:
1、持《儿童预防接种证》 , 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者积5分 。
2、申请人及其配偶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者积5分 。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 。
得分标准:
1、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5分 。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年积5分 。
以上两项最高可计50分 。
三、减分指标(适用于积分入户和积分入住)
(一)失信情况 。
近5年内在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被列入异常信用名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 每宗减10分 。
(二)违法犯罪 。
1、近5年内受过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每次扣50分 。
2、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罚处罚的,扣80分 。
四、一票否决指标:
(一)申请材料造假 。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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