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 ,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2、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 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 , 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 , 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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