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判定是怎么样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判定是怎么样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判定是怎么样的


1、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动植物疫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等 。
2、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 。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
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4、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 , 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 , 等等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 , 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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