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三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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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 , 由区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 ,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执行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附件:
附件1.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doc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附件2.经济困难证明(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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