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 , 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减免标准执行 。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 。
第二章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下列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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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委托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的组织或者个人 。
第五条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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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盘迩逑聪荆?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ㄈ┮盘謇洳卮娣牛?日以内),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ㄋ模┮盘甯姹穑ㄐ⌒透姹鹛?班次),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ㄎ澹┮盘寤鸹ㄆ胀ɑ鸹?nbsp;, 每具不超过250元;
 ?。┢胀ㄎ郎焦?个,每副不超过500元;
 ?。ㄆ撸┢胀ü腔抑?个,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ò耍┕腔壹拇妫?0年以内) , 每具不超过700元;
 ?。ň牛┢胀ㄊ僖?套,每套不超过400元 。
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 。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仪馆按实际发生金额与民政部门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导致遗体冷藏时间超过4日的,经死者户籍地民政部门同意 , 可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5日,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0130元 。
第六条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广州市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 。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七条死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五)类困难群众的 , 其丧事承办人可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核 。申请时 , 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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