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 , 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 , 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 ,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 , 并印发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 ,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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