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是怎样的

【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是怎样的】

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是怎样的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 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 , 不能恢复原状的 ,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 , 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 , 恢复原状已不可能 , 便应给予金钱赔偿 。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 。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 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 。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 , 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 , 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 。其次 , 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 , 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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