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包含哪些法律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包含哪些法律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包含哪些法律效果


1、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
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 。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 。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 , 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 。
2、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 。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 , 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 ,  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 。不过 , 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 。另外 , 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就受领的标的物 ,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 。不过,如同债权人的场合 , 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 , 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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