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 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 , 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 , 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 , 积50分 。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 积60分 。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 积110分 。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五级,积15分 。
2.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四级,积30分 。
3.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三级 , 积60分 。
4.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00分 。
5.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积140分 。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 , 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等级证书目录,以国家和本市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每满1年积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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