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更新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四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按时限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退回原批发企业代为保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按时限回收或不代为保管零售经营户退回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三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监测国控点是指:太慈桥(神奇水厂内原贵阳电厂大门旁)、市环保站(环保局办公楼顶)、冶金厅(油榨街贵州省环科院楼顶)、红边门(贵阳医学院内)、马鞍山(黔灵公园园林科研所)、原小河区政府楼顶、花溪区(花溪水厂)、观山湖区(贵阳一中内)、乌当区(乌当区行政中心内)、桐木岭(花溪区高坡乡民族中学) 。
【2022年更新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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