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更新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三 )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县(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或经营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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