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章养犬规范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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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坏眯怀俗⌒统鲎馄狄酝獾墓步煌üぞ撸恍怀俗⌒统鲎馄凳?,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岳阳市养狗规范】 ?。ㄈ┬怀俗缣莸模Φ北芸俗缣莸母叻迨奔?,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ㄋ模┬怀龌?,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 , 其中小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大中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ㄎ澹┒匀辉诨馀判沟姆啾?,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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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犬只生育幼犬的 , 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 , 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二十二条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三条公园、公共绿地、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 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犬只活动区域 。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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