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五 )


 ?。ㄋ模┪シ幢景旆ǖ诙奶醯谝豢畹冢ㄎ澹┫畹墓娑?nbsp;,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大型犬、烈性犬名录的犬只和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逾期不处理,由公安机关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