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polo sport会不会被笑 拉夫劳伦和保罗是一个牌子吗( 二 )


一审判决引发专家热议
在这起引发热议的POLO案件中,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拉夫劳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 维持了广州爱驰“POLO SPORT”等商标的有效性 。该案涉及了如何判定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如何认定商标系恶意抢注等个《商标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对此,有关专家发表了其独到专业的意见 。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商标的功能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来源 。因此《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就是防止同一市场领域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在实践中,判断相关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误认,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认为,判断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主要看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因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所有消费者理解最深、认识最深的部分 。同时,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与知名度也应当考虑 。
李顺德教授举例说道:“在汽车上使用的‘丰田’、‘宝马’等商标,在电器上使用的‘海尔’、‘联想’等商标,如果其他商家在以上这些商标的前面或后面加上任何词汇都往往会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 这类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
在谈及本案拉夫劳伦公司的“POLO”商标和诉争商标之一“POLO SPORT”是否构成近似标识时,李顺德教授认为:“‘POLO’后面的‘SPORT’一词属于描绘性词汇,并未与‘POLO’组合成新的、具有区别性的词组,‘POLO SPORT’商标体现显著性的主要识别部份仍然是‘POLO’一词 。在‘POLO’系列商标本身具有很高知名度、广大消费者对POLO商标认知度高的情况下,对方抢注的‘POLO SPORT’商标与拉夫劳伦公司在先知名的“POLO”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
对于目前有部分公众使用“POLO衫”这一称谓对于拉夫劳伦公司的“POLO”商标的显著性是否会产生影响 , 中华商标协会原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拉夫劳伦公司的“POLO”商标通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建立起了极强的显著性,他指出:“该商标在其原属国和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国家没有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我们更没有理由和依据把它认‘商品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对“POLO”一词英文原义的使用不会影响其可以同时通过服装产品上印有的“POLO”商标而准确识别拉夫劳伦公司产品,“POLO衫”这一称谓的存在也不会影响‘POLO’商标本身发挥识别作用 。
董葆霖还提到,“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一旦把它误判为‘商品通用名称’,将从法律的源头上污染了商标法律的环境,并将纵容‘抢注’和‘傍名牌’的不正之风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理应将‘POLO’注册商标视为‘不可争议商标’并予以保护,以维护其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并维护国家商标法律秩序 。”
对于“POLO”商标的显著性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小伟教授也指出:“从拉夫劳伦公司近期在中国提起的大量商标侵权诉讼这一事实来分析,该公司一直将polo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使用,主观上并沒有放任polo淡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意愿,这与U盘、Jeep等案例非常相似 。”
如何认定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
《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给予了保护,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可以从商品的销售情况、商标持续使用与宣传时间、商标受保护记录等方面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
董葆霖认为,“驰名商标制度‘异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该制度本来是保护“相关公众知晓、相关公众熟知商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 。但是,在执行中 , 行政和司法的保护标准依然高不可攀 。这是中国商标抢注成风、不能禁止且越来越疯狂的风源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