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的概念及其主要类型 生态破坏是什么( 二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 。
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并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换言之,生态环境如果能够修复,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如果不能够修复,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因服务功能永久丧失所导致的损失 。
由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较为特殊,不属于一般的实际被侵权人的损害 , 而是属于国家的损害,因而 , 本条规定请求承担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要指检察机关与符合特定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 。
国家规定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在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当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诉讼条件时,环保公益组织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规定,为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 》】

生态破坏的概念及其主要类型 生态破坏是什么


【生态破坏的概念及其主要类型 生态破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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