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拟于12月提交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草案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
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有什么亮点?
一、居住登记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要求,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
二、谁来报送?怎么报送?
⑴谁是居所报送人?什么时候报送?
●流动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的,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督促实际管理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
⑵报送什么信息?
●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居所地址、类型;
●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
⑶流动人口及居所报送人应做事宜
流动人口应当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 。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所报送人不得提供居所,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⑷以下情形流动人口可不申报居住登记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
三、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十项福利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到,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居所报送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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