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亮点?( 二 )


要求出租时限短、容纳人数多的出租房屋或宿舍安装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本市十项公共服务便利:
●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保障性住房;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孕前优生检查项目;
●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随迁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
●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申请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染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服务;
●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当地居民标准办理人身损害赔偿 。
四、违规报送将罚款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
●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
●居所报送人未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
●居所报送人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
●流动人口拒绝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居所报送人未安装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
【草案修改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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