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活动 。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第三条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体系,并将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
政务服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工作 。
市、区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承担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的受理、核查、发放和签注工作;
(二)采集流动人口及流动人口居所的基础信息,建立并管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档案;
(三)开展流动人口及其居所的巡查、走访、登记、注销、信息核查等日常工作;
(四)发现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协助查处涉及流动人口或者流动人口居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
服务管理机构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信、水电、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汇入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整合、共享、应用 。
流动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居所地址、婚姻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随迁子女、学历、相片、联系方式等信息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的人员,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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