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车辆强制报废条件


温州市车辆强制报废条件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 , 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 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孝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 ,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孝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 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孝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 ,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 , 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温州市车辆强制报废条件】(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 , 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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