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三 )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居所报送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的,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流动人口、居所报送义务人故意提供、报送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且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居所报送义务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
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人数二千人以上的,镇(街道)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派驻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的人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公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居所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居所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
流动人口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在下列居所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的房屋;
(二)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宿舍;
【草案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三)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非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 。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口居所管理工作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巡查等服务管理工作 。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居所提供人、实际管理人和旅馆业、学校应当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流动人口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
第二十八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本市下列公共服务便利:
(一)申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积分入户;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
(四)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孕前优生检查项目;
(五)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六)随迁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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