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草案修改稿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活动 。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人员 。
第三条【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将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四条【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职能】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以及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
政务服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流动人口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
市、区统筹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
第五条【镇(街道)服务管理机构】 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的受理、核查、发放和签注工作;
(二)采集流动人口及其居所的基础信息,建立并管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档案;
(三)开展流动人口及其居所的巡查、走访、登记、注销、信息核查等日常工作;
(四)发现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协助查处涉及流动人口或者其居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
第六条【信息建设及共享】 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汇入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一次录用、多方互通、资源共享,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申报居住登记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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