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二 )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
第八条【居所报送人】 居所报送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 。
(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
(四)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人 。
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的,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督促实际管理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
第九条【报送居住登记信息】 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流动人口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居所地址、类型;
(三)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
第十条【报送时间一】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
第十一条【报送时间二】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报送方式】 流动人口、居所报送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
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
第十三条【提供信息】 流动人口应当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 。
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所报送人不得提供居所,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四条【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本市实际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鼓励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
流动人口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一)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
(二)在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取得本市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居住的;
(三)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
(四)在本市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居住满半年的 。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窗口设置】 村(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人数二千人以上的,镇(街道)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派驻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的人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 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公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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