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三 )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信息化】 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居所报送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
第十八条【信息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
第十九条【居所管理】 居所报送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居所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
居所报送人应当在下列居所安装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的房屋;
(二)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宿舍;
(三)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的出租房屋 。
第二十条【配合义务】 居所报送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口居所管理工作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巡查等服务管理工作 。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便利服务要求】 居所报送人和旅馆业、学校应当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如实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流动人口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
第二十二条【持有居住证的公共服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本市下列公共服务便利:
(一)申请积分入户;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
(四)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孕前优生检查项目;
(五)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六)随迁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
(七)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八)申请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九)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染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服务;
(十)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当地居民标准办理人身损害赔偿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草案修改稿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 。
第二十五条【虚假报送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
第二十六条【居所报送人不报送居住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一】 居所报送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