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二 )


第十一条 面谈和面签
对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组合贷款相关资料,并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
组合贷款资料齐全后,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各自的审批流程进行贷款审批 。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
组合贷款审批结束后,抵押权人凭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和商业贷款发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同时发放各自贷款 。
第五章 组合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的担保方式:
抵押+阶段性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抵押作为担保的反担保 。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部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具体由银行和借款人进行约定:
(一)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用所购住房抵押,由开发商或其他担保机构为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部分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 。
(二)抵押 。借款人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具体办法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的全部费用 。
第十七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以及擅自处分 。
第十八条 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难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借款人需落实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保证或新抵押 。
第十九条 住房抵押的期限自抵押物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 。
第六章 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一致 。贷款本息按照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发放的比例收回 。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组合贷款 。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按贷款比例分别偿还,再按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每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
第七章 组合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银行开设一个用于偿还组合贷款的还款账户,按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分别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组合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
第二十四条 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借款人信息和贷款信息的维护及公积金贷款部分三个月以内的催收工作,与担保公司共同负责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贷款诉讼 。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致使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当协商提出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按照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所占比例进行清偿 。
第八章 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贷款部分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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