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如涉及意外伤害的 , 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 , 原件1份 。
(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 , 需提供: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 , 原件1份;
2、门诊病历 , 验原件;
3、疾病证明书 , 原件1份;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 原件1份;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 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 , 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 , 并签署《承诺书》);
6、与住院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 , 原件1份;
7、居民身份证件 , 验原件;
8、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 , 原件1份;
9、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在南宁市定点医院结算的 , 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未直接结算情况说明 , 原件1份;
10、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 验原件;如无法提供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 , 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验原件 。
门诊费用报销材料: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 , 需提供: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 , 原件1份;
2、门诊病历 , 验原件;
3、疾病证明书(限急诊留观提供) , 原件1份;
4、医疗费用发票 , 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 , 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 , 并签署《承诺书》);
5、与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 , 原件1份;
6、居民身份证件 , 验原件;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在南宁市定点医院结算的 , 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未直接结算情况说明 , 原件1份;
【南宁医保报销办理材料】8、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 验原件;如无法提供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 , 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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