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保定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将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 50% , 支付限额200元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50%,支付限额300元 。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将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70%,支付限额不变 。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不变 。
三、提高省外异地住院待遇标准
将省外异地住院政策调整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 ,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55%,支付限额不变 。
四、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中明确的“全面落实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规定,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至14126元,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不变 。
【保定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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