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
二、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 , 维持不变 。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
【湖南省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 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
六、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衡阳补偿标准】
市州县市区补偿标准地类系数Ⅰ区Ⅱ区Ⅲ区园地林地衡阳市市区87150735000.80.8南岳区68250525000.80.8衡阳县60900525000.80.8衡南县60900525000.80.8衡山县60900525000.80.8衡东县60900525000.80.8祁东县60900525000.80.8耒阳市63000546000.80.8常宁市609005145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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