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六 )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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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ㄒ唬┦占⒃耸涑盗疚幢3置鼙铡⑼旰煤驼啵⑴缤糠掷啾晔兜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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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唇⒐芾硖ㄕ巳缡导锹忌罾丛础⒅掷唷⑹俊⑷ハ虻饶谌? ,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和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ㄋ模┗旌鲜占⒃耸湟丫掷嗟纳罾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ㄎ澹┚苏局凶纳罾疵鼙沾娣?nbsp;, 或者存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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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破坏、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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